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381号
谢定楚: 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谢定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定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64508.33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7年5月9日利息(含罚息)4171.78元、复利195.27元;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前一日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贷款月利率1.53%计算利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即贷款月利率1.53%%水平上加收50%计算复利,逾期本金按贷款月利率1.53%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按贷款月利率1.53%水平上加收50%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元,财产保全费709元,合计2231(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定楚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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