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351号
叶丹: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叶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392.08元及利息、复利、滞纳金(其中,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及复利640.11元、滞纳金为489.25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不再计收复利及滞纳金); 二、被告叶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160,合计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丹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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