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2308号-冼耀祥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2308号

冼耀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港口镇达成美木器制品厂诉被告冼耀祥、苏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2308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冼耀祥、苏素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港口镇达成美木器制品厂清偿货款5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港口镇达成美木器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7元(原告中山市港口镇达成美木器制品厂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港口镇达成美木器制品厂负担7元,由被告冼耀祥、苏素芳连带负担1250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