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执异2号
中山晶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星华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益德哺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晶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许秀虹、杨艺君、陈惠英、刘碧辉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他执行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一、追加许秀虹为本院(2016)粤2071执20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60万元的范围内,对中山市晶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杨艺君、陈惠英为本院(2016)粤2071执2096号案的被执行人,两人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中山市晶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中山市星华纸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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