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胜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刘胜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刘胜标相当于价值38372.94元的财产,并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出具保函以其财产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已作出查封裁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胜标名下车牌号码为粤T993K8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价值相当于38372.94元的份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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