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炳华: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913号原告刘德芳、张源福诉被告杨炳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德芳、张源福赔偿损失1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德芳、张源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德芳、张源福负担73元,被告杨炳华负担203元(该款被告杨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刘德芳、张源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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