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475号
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乐诉被告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泽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475号。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建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建乐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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