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云相当于价值101761.48元的财产,并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出具保函以其财产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已作出查封裁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云名下的号牌为粤TBQ545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价值为101761.48元)。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李云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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