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855号
梁威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梅英诉被告梁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855号。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梁威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梅英清偿货款47106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71060.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6元(原告陈梅英已预交),由被告梁威林负担(被告梁威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该款给原告陈梅英,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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