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灿庭: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3266号原告陈泽轩、周妙英诉被告陈灿庭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灿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将占用陈柳枝名下位于中山市张家边五星朗内的土地[土地证号:中集建(九二)字第023170\15050087号]上兴建的长4.44米的围墙予以拆除,并将围墙内占用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4.6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原状[围墙及占用土地的位置详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村朗内大街一巷6号之一(陈泽轩、周妙英)用地图”]。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灿庭负担(该款被告陈灿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陈泽轩、周妙英)。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