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汉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诉被告林汉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42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与被告林汉朋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LXFB-20161223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林汉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偿还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利息为924.6元;以6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林汉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若被告林汉朋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有权就涉案抵押物即被告林汉朋名下车牌号为粤T642L1(发动机号:3016431)的思威牌车辆,与被告林汉朋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已预交),由被告林汉朋负担(被告林汉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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