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值境: 本院受理原告梁景耀诉被告黄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张值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梁景耀交通事故损失49650元; 二、驳回原告梁景耀对被告黄凯、张值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42元,(原告梁景耀已预交104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梁景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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