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朱德明: 本院受理原告曾芳梅诉被告张伟清、朱德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李国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0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芳梅撤回对被告张伟清、朱德明、李国才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