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5425号-张利平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利平、中山市伟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5425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张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724119.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3月1日,利息为17493.95元、罚息为181.67元、复利为337.35元,从2017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本金按25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计收利息,逾期本金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二、被告张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40685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张丽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建设路66号江临世家商住楼25幢2603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6051768,抵押编号:DY20163373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山市伟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伟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丽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8元,减半收取5814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张丽平负担(该费用被告张丽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处分涉案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伟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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