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1708号-杜丙根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杜丙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恒大园林花木场、杜超明、杜丙根、杜超雄、梁容妹、区凤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708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恒大园林花木场、杜超明、杜丙根、杜超雄的银行存款15265961.47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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