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正权: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何正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正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透支款项本金24379.31元、违约金2243.4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4月19日尚欠本金24379.31元,利息2384.31元,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4379.31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诉讼保全费322元,共计8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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