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华瑞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65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郑华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6月29日的欠款本金22453.38元、利息8070.19元、滞纳金4827.31元,以及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为343元,由被告郑华瑞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返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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