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131号
李辉文: 原告黄淇诉被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辉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确认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丽港城绿茵丽都嘉洲花园2座C502房为黄淇、李辉文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淇占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 二、不得执行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丽港城绿茵丽都嘉洲花园2座C502房属于黄淇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黄淇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辉文负担(被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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