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汪冰诉被告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0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金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汪冰返还借款12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诉讼保全费141元,合计2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金花负担(该款被告张金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汪冰)。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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