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兰文志: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善辉诉被告广东众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车宝公司)、胡哲俊、叶斯伟、兰文志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0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林善辉与被告广东众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的《众车宝<车主联盟>加盟合同》; 二、被告广东众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善辉返还加盟费80000元(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林善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林善辉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众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众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林善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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