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江显勇与被告黄志坚、王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80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显勇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显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4元(该款原告江显勇已预交),原告江显勇负担407元,被告黄志坚负担3227元,被告黄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江显勇。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