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敏:
本院已受理原告贺佐欢诉被告刘敏离婚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贺佐欢和被告刘敏离婚; 二、驳回原告贺佐欢的其他诉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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