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1050号-刘艳平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夏青、刘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1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夏青、刘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898801.6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至2017年5月26日利息1515.85元、罚息174526.41元、复息16366.23元;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在执行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5%)水平上加收50%按日计付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按日计付复息]。
  二、被告夏青、刘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43900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债权金额90万元的限额内对被告夏青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8号丽城花园29号楼A1103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2019823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字第090518号,房产证号:485926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债权金额90万元的限额内对被告夏青、刘艳平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新城商业大楼B502的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2019820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字第051567号,房产证号:299373859180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16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夏青、刘艳平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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