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小祥: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21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诉被告邹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7812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截至到2017年10月27日的 利息9977.79元、罚息333.65元、复利235.26元,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当被告邹小祥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对被告邹小祥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6号誉港湾花园4幢1梯1004房[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88816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邹小祥负担(该款被告邹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