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楚晖、黄敏: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志卫诉被告郭楚晖、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2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楚晖、黄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志卫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2017年5月15日,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吴志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志卫已预交),由被告郭楚晖、黄敏负担(该款被告郭楚晖、黄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志卫)。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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