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灿庭: 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对原告陈泽轩、周妙英诉被告陈灿庭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132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对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一行中被告陈灿庭的出生日期“1956天10月12日”更正为“1956年10月12日”。第四页第十四行中“十五内”更正为“十五天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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