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凤梅: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余延胜、刘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为2542元,财产保全费1781元,合计4323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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