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延胜: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余延胜、刘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4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余延胜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万科金色家园2期11幢2201房(现权属坐落:中山市东凤镇凤安路3号万科金色家园11幢2201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50871]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52217.98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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