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曾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尚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26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尚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尚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尚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