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汉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海燕诉被告梁汉明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74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海燕与被告梁汉明离婚; 二、婚生子梁钧杰由被告梁汉明抚养,原告郑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向被告梁汉明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梁汉明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郑海燕可于每月第二周及第四周的星期六上午九时到被告住所接走梁钧杰,于当天下午六时前将梁钧杰送回被告住所,被告梁汉明应当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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