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
郑清涛: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郑清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郑清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为76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
李洁玲: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郑清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郑清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为76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