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郑清涛、李洁玲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


郑清涛: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郑清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郑清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为76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


李洁玲: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郑清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郑清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为76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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