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455号
中山市大汉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曹亚宁、朱婉飘、杨旦、中山市浩丰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汉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6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曹亚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曹亚宁负担(该费用被告曹亚宁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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