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文龙: 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广东狮峰置业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原案被执行人李文龙执行异议(案外人)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被告李文龙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31号纯棉时代名苑2幢1303房(现售权属座落:东升镇东成路31号纯棉时代名苑2幢1303房)的房地产[合同编号:HTN2015018958]价值相当于16070.50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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