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冉井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宇强诉被告冉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28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冉井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宇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00元; 二、被告冉井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宇强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原告王宇强已预交),由被告冉井强负担(被告冉井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王宇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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