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4371号
中山市宏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冠一纸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宏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43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7)粤2071执保4696号财产保全告知书。 裁定书内容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宏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637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告知书内容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宏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期限一年(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