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443号
谭存生: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谭存生、中山市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中山市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