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妃里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182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妃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妃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催收工本费共计44644.41元(罚息暂计至2017年5月22日,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确认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妃里提供的抵押物即丰田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粤TZT95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邓妃里负担(被告邓妃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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