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吕金花、谢毓、谢振福: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415号原告中山市德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金花、谢毓、谢振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德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佣金465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46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吕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德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 三、被告谢毓对被告吕金花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德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吕金花、谢毓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德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吕金花、谢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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