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伟杰、罗冠华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532号原告周培生与被告胡伟杰、罗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培生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冠华就被告胡伟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冠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伟杰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周培生已预交),由被告胡伟杰、罗冠华负担(该款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周培生)。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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