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473号
苏州零零八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苏州零零八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苏州零零八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2867903.6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29744元,减半收取计14872元,由被告苏州零零八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苏州零零八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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