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傅丽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傅丽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1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被告傅丽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1月19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5476.90元、利息6866.38元、滞纳金4468.55元,合计46811.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诉讼保全费488元,合计1458元,由被告傅丽景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傅丽景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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