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180号
中山市汇丰行家具厂: 本院审理原告蔡鹏诉被告中山市汇丰行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汇丰行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蔡鹏支付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劳务报酬60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蔡鹏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汇丰行家具厂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