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赵群妹: 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宏诉被告赵群妹、李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428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赵群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志宏清偿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1日起计付;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计付,均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及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元; 二、被告李伟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8250元(原告黄志宏已预交),由被告赵群妹、李伟洪连带负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洪: 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宏诉被告赵群妹、李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428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赵群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志宏清偿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1日起计付;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计付,均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及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元; 二、被告李伟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8250元(原告黄志宏已预交),由被告赵群妹、李伟洪连带负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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