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鑫源纸制品供应有限公司: 原告广大纸品(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鑫源纸制品供应有限公司、石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鑫源纸制品工艺有限公司、石学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大纸品(中山)有限公司清偿货款55589.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598.6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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