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嗣添: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华公司)诉被告许嗣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嗣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0990元、利息(其中67495元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67495元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均按年利率6.72%计算)及违约金(其中以6749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7日起计,以67495元基数,自2015年6月7日起计,均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许嗣添负担(被告许嗣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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