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永: 本院已受理原告江晖诉被告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晖偿还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原告江晖已预交),由原告江晖负担734元,由被告苏永负担5006元(被告苏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江晖)。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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