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孙佩芳: 本院已受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物业凯茵分公司)诉被告孙佩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佩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70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佩芳负担(被告孙佩芳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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