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石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为龙诉被告石黎明、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8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石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为龙偿还借款本金17327元及利息(以1723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为龙已预交),由原告李为龙负担45元,由被告石黎明负担255元(被告石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为龙)。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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