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朝赖: 本院已受理原告欧阳碧云诉被告何朝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朝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阳碧云返还借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欧阳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阳碧云负担496元,被告何朝赖负担1836元(被告何朝赖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欧阳碧云)。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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