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桂姣、周广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富宁与被告刘桂姣、周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84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桂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富宁清偿借款本金276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76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富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该款原告陈富宁已预交),由被告刘桂姣负担,被告刘桂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富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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